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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6-08-08 16:45:50

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1、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分别由原来的28%和1.2%调整至27%和1%。两项保险均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具体调整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8%调整为27%,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降低费率的期限也为2年。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同时,此次养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由市社保中心通过信息系统统一调整到位,参保单位无需申报。

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2.2、灵活就业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3、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3.1、个人:个人养老保险缴纳按以下申报、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3.2、调动工作职工: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3.3、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按到企业工作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3.4、企业内退职工: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内退期间生活费高于该收入的,以内退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3.5、医疗期内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或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3.6、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职工: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7、承包协议职工: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8、出国、出境职工: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3.9、脱产学习人员: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10、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

4、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查询4.1、社保局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各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查询;

4.2、电话查询

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4.3、网络查询

当地劳动保障网如开通查询功能,查找点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一栏,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的方框中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或社保号),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这种方式是养老保险查询的最优方式,不仅避免了去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周折,而且还节省了时间。但是切记您的密码一定要记好,防止查询带来不便。

4.4、对账单查询

每年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将参保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每一个参保人员手中,通过个人账户对账单查看缴费和帐户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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