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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
更新时间:2016-10-08 15:00:00

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老年人在再婚之前做好财产公证,同时对一些可能产生纠葛的问题做好事前约定,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困扰再婚的财产纠葛问题。

1、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

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对对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就需要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

2、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

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这是第二个不变的核心内容。

3、双方亲子关系不变

这一条包括五点内容:

称呼不变。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称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妈,而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

赡养关系不变。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

护理关系不变。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

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

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有哪些老年人再婚后,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衣物、储蓄等。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冰箱、VCD机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医生个人使用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

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6、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结婚登记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除非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证据,否则一般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可按双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划分。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及债务等,必须以共同财产来负担。

老年人再婚的利与弊受调查者中,已经再婚的老人大多表现得精神焕发。患病率较低;而因子女干涉未能再婚的老人则很孤独,精神压抑、萎靡不振,容易患病。实际上,再婚老人对性生活的要求只占一小部分,他们要再婚的真正原因是想找个“伴”,互相照顾,这样有利于健康,可延缓衰老,减少痴呆。这些都是子女所无法替代的。俗话说“少是夫妻老来伴”,现在有多少子女成人后能和父母住在一起、长年累月陪伴在父母身边呢?老年人再婚不仅是为了给自己找幸福,也是为了给子女减轻负担。

老人再婚面临的问题 首先,重新组合的婚姻必须面对房子、财产、子女、生活习惯、文化素养等多方面的相互磨合问题。男女方的思维差异极大:男方怕财产损失,怕承担责任;女方则想轻松潇洒,不当保姆,还要考虑如何照顾原先的子女;双方各自的子女也会考虑如何继承财产、如何赡养老人等问题。其次,老年人再婚时理性大于激情,再婚老人为情爱付出自己的一切的意志已不像年轻时那么坚定,重组的夫妻关系十分脆弱。双方都希望对方能适应自己、照顾自己而又不占有自己的财产。例如:有些收入较高的男士提出了再婚的妻子将来不能继承自己的遗产、生活上要AA制的要求,再婚的女士想进入知冷知热的贤慧妻子角色也比较难。

于是,非婚同居成了老年人解决晚年情感生活的选择方式之一。和则聚,不和则分,重组的事实婚姻成了双方释放情感的“临时驿站”。目前,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象比较严重,虽然社会对此现象表现出宽容的态度,但在传统观念较重的非婚同居老人中,男性尚显得稍轻松些,女性则对自己以不被法律保护的角色进入新的“家庭”怀有较多的顾虑,尤其是双方年龄差距较大者。在这样的事实婚姻中,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女士可以不考虑对方的财产和经济收入,却必须考虑其健康状况。如果这样的婚姻生活没走多远,男士便先行而去,没有了年龄资本的女士将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就算身边有孝顺的子女,她们也往往不能坦然处之,羞于还家,最终成了为获得夕阳爱情牺牲自我、居无定所的孤老太太。同样,年老的男士如果与有独立收入的女士相处,不自觉中会有点自卑,怕驾驭不了对方,心理上有畏惧感。并且,由于生理特点的差异,男士择偶时总是愿意选择社会地位、收入、年龄等比自己低的女士,使有些利用婚姻做跳板的居心不良者,借此骗了老年男士的钱财,最终使得老年男士“人财两空”。

老年人再婚能走多远如今老年人的再婚情况日益增多,随之而来就会出现财产问题及其他生活问题。为了保障老年人再婚的幸福,从法律上对再婚老人婚姻有所保障。

首先,再婚老年人双方应当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对包括双方婚前财产的归属及双方婚后生活的一些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即可以明确约定双方婚前各自财产的归属问题及生活费、医疗费、子女关系、离婚、其他婚后财产归属等问题。在必要时可以对婚前协议进行公证。

其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基于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是不变的,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与对方子女无关。对于再婚老人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应以书面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方式排除双方子女继承的问题,或用遗嘱确定双方子女的继承权利。

第三,再婚后赡养关系不变。老人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老人,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子女有义务为自己的父母养老送终,妥善处理后事。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双方形成书面的约定对于老人再婚生活幸福可以有些保障。

另外,还有部分老年人对于再婚登记有所顾忌,不领证搭伙过日子的现象也较多,从法律上看老人的部分权益是不能得到保障的。如果老年人选择这种方式共同生活,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李冠坤建议双方也应签订一份协议书,以明确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遇到的一些问题,例如对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债权债务、必需的生活花销及共同生活后积累财产的归属、生病后医疗费用的支付等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加以明确约定,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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